在對智力落后兒童進行分類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注意到“標簽”的消極影響,盡可能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美國智力落后全國聯(lián)盟(NationalAssociationforRetardedChildren)1971年為發(fā)現(xiàn)、甄別、評價被懷疑為智力落后的學生制定了一個指南,其指導思想和內容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主要內容如下:
(1)通過一個由合格的診斷人員組成的小組所進行的評價,才可以將兒童分類為智力落后。診斷小組應為提供和解釋兒童在學校的個別教學計劃承擔責任,并為兒童的進步或需要提供連續(xù)的評價。診斷小組還應為幫助兒童及其家庭在校外活動時間最大限度地挖掘進步潛力提供建議。
(2)只有當對兒童在社區(qū)和家庭環(huán)境中的適應性行為進行了評估以后,兒童的智力落后才能被承認。
(3)智力落后的分類只能應用于那些經(jīng)過多種多樣的醫(yī)療努力以后還有明顯異常的兒童。
(4)以鑒定為目的的心理評價應包括個別測驗程序的使用,以測驗兒童的各種能力并要符合其文化和語言背景。測驗應評估兒童具體的學習障礙,以及由于動機缺乏、人格障礙、低期望、文化不協(xié)調、長期失敗等因素引起的各種不良表現(xiàn)。
(5)應當在正常班級環(huán)境里觀察被懷疑有智力障礙的兒童。兒童在教室中的行為不應當作為將其分類為智力落后的標準。應幫助教師確定導致兒童學業(yè)表現(xiàn)不良和低成就的各種原因,并運用行為矯正策略來改善兒童的學習,發(fā)展合適的行為。
(6)父母應作為一個重要的觀察者參與兒童的評估過程。另外,應由經(jīng)過訓練的訪問者在有關兒童正常發(fā)展的家庭管理方面為父母提供幫助。